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聲,2,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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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宗翰會計師

相 對 人 源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馥銘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及更換檢查人事件(107 年度聲字第96號、108 年聲字第106 號)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謝宗翰會計師之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

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8 年聲字第106 號更換檢查人事件選派為相對人公司業務檢查人,現已完成檢查報告,按已發生總工時依行政院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以時薪新臺幣( 下同) 2,000 元計算,總報酬額請求核定為12萬元(計算式如卷第11頁請求明細,總工時為60小時) ,爰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股東邱韻姍前聲請本院107年聲字第96號相對人公司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本院於107 年5 月29日裁定原選派楊月雲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經抗告後本院107 年抗字第146 號於107 年9月13日駁回抗告而確定) ;

其後邱韻姍聲請解任原檢查人職務,本院108 年聲字第106 號更換檢查人事件,於108 年8月15日裁定解任原檢查人職務,改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並已確定。

而聲請人經選派為相對人檢查人後,已完成相對人102 年1 月起至105 年12月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工作,業據提出檢查報告一份到院。

本院經核閱聲請人上開檢查年度共長達4 個會計年度、及檢查工作之內容、檢查報告所載之項目明細及檢查發現,並斟酌檢查人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結果,另考量相對人公司資本額為845萬元( 107 年司字第96號卷第4 頁) ,相對人公司公司股東邱韻姍具狀表示聲請人請求報酬費用尚屬合理( 卷第39頁)、監察人楊文書及董事楊唐惠、楊馥銘亦均具狀表示無意見,另參酌檢查報告就公司財務狀況、歷年損益表項目均為說明,並於查核說明欄位中記載查核經過;

綜合上情,認本件檢查人之請求酌定報酬為12萬元尚屬合理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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