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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陳明宗
被 告 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027 元(工資205,208 元、年終獎金130,000 元、中秋獎金6,000 元、調薪差額補償43,200元、資遣費173,483 元、提繳勞工退休金68,136元,合計626,02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 元,依前揭說明,除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外,其餘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0 元【計算式:6,830 元-4,040=2,7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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