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131,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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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張政富
被 告 張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74,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78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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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                                    │權利範圍│面積        │登記所有人│土地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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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51 平方公尺│張政吉    │13,988,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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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84平方公尺  │張政吉    │7,547,0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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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89平方公尺  │張政吉    │12,6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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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            │          │34,174,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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