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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莊方源
葉珮斯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梅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金額,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徵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告姓名│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
│1 │莊方源 │3,066,218元 │31,393元 │
├──┼────┼───────┼───────┤
│2 │葉珮斯 │4,553,405元 │46,144元 │
├──┼────┼───────┼───────┤
│合計│ │ │77,5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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