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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楊寶銀
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祝融、游上德、游景隆、游景勝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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