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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鄧志聞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0,500元,及補提繳15,12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25,620 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10,500元 為給付資遣費之訴,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333元)。
又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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