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A女
兼法定代理 B女(A女之母)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C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3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