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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陳木發
原 告 李宜蓁
原 告 林建成
原 告 董惠祝
原 告 馬子雯
原 告 吳金治
訴訟代理人 謝榮泰
原 告 仝宜令
被 告 柯黃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占用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7,5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0,000元/㎡×占用面積22.25㎡=1,5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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