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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民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覺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 告 康桔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恭評
原 告 康堤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弘
原 告 康橋旅社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弘
原 告 康寶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忠
原 告 高都餐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
原 告 城市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
原 告 康迪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
原 告 康順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耐客特股份有限公司等返還預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金錢,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原告名稱 │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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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7,034,841 │ 70,696 │
├──┼──────────┼───────┼───────┤
│ 2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1,178,281 │ 12,682 │
│ │台南民權分公司 │ │ │
├──┼──────────┼───────┼───────┤
│ 3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1,058,281 │ 11,494 │
│ │站前分公司 │ │ │
├──┼──────────┼───────┼───────┤
│ 4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380,347 │ 4,190 │
│ │覺民分公司 │ │ │
├──┼──────────┼───────┼───────┤
│ 5 │康桔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1,231,614 │ 13,276 │
├──┼──────────┼───────┼───────┤
│ 6 │康堤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1,231,614 │ 13,276 │
├──┼──────────┼───────┼───────┤
│ 7 │康橋旅社事業有限公司│ 1,111,614 │ 12,088 │
├──┼──────────┼───────┼───────┤
│ 8 │康寶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1,191,614 │ 12,880 │
├──┼──────────┼───────┼───────┤
│ 9 │高都餐旅股份有限公司│ 1,111,614 │ 12,088 │
├──┼──────────┼───────┼───────┤
│10 │城市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1,181,233 │ 12,781 │
├──┼──────────┼───────┼───────┤
│11 │康迪大飯店企業有限公│ 1,051,233 │ 11,494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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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康順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933,043 │ 10,240 │
├──┴──────────┼───────┼───────┤
│合 計 │ │ 197,1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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