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碧珠、呂唯丞、呂汶庭、呂昱錞、呂姿諭、呂芳琳、呂宥靚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5870號),而上開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73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四、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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