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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被 告 銀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銀瑞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即原告陳報其所異議動產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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