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蔡玉麗
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