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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李進弘
上列聲請人與宝馬艺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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