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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賴統生
特別代理人 曾珮晴
原 告 賴思安
兼法定代理 曾珮晴
人
原 告 曾柏雄
原 告 張淑芬
原 告 曾明坤
原 告 蘇莉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原告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
│賴統生 │15,608,515元 │149,368元 │
├────┼────────────────┼─────┤
│曾珮晴 │500,000元 │5,400元 │
├────┼────────────────┼─────┤
│賴思安 │500,000元 │5,400元 │
├────┼────────────────┼─────┤
│曾柏雄 │10,612,070元 │105,456元 │
├────┼────────────────┼─────┤
│張淑芬 │500,000元 │5,400元 │
├────┼────────────────┼─────┤
│曾明坤 │500,000元 │5,400元 │
├────┼────────────────┼─────┤
│蘇莉媛 │500,000元 │5,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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