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盧彥豪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原告與被告賴建呈間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