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張順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