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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陳俊君
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8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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