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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盛新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錪
原告與被告泰源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5,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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