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705,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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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連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益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7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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