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92,2020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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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洪珮慈
原告與被告蔡重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嗣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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