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8號
原 告 邱淑華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金芸欣律師
被 告 世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郁雯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安信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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