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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欒自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光明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不服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985,120元(計算式:1,112,794-127,674=985,1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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