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訴,227,2020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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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訓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丁妤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0,83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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