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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葉淑貞
被上訴人 柯坤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訴字第27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並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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