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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蔡進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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