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上訴人與陳碧霞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286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3,3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及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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