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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3號
上 訴 人 鍾淑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淑華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3,57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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