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訴,754,2022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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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宗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程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2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陳寶玉即星旺企業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萬62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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