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童楷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宗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