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曄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豐
許詩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被上訴人 黃麗靜
歐昱輝
歐昱廷
蘇奕達
蘇毓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蕭乙萱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47,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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