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重訴,303,2023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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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曾士劼
李茂增律師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王祈蓀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品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956號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件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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