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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仟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桂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1萬2,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2,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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