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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黃文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月7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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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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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
│ │ │ │ │(新臺幣) │(民國)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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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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