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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盧茂彬即吉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0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之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8 年10月9 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06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上開裁定業於108 年10月15日送達聲請人,是聲請人至遲應於108 年11月5 日前聲請法院網路公告,惟聲請人遲至108 年11月12日始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業經本院調取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故聲請人未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20日內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依前述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既已視為撤回,原公示催告裁定因而失其效力,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無從進行,其據此聲請本件除權判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至聲請人倘仍欲聲請除權判決,自得重行聲請公示催告,並遵守公示催告裁定所定之期間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再行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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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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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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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政杰│吉田│合作│346570│2,898,│108 │XS025770│ │
│1 │營造│企業│金庫│500068│310元 │年9 │5 │ │
│ │股份│社 │商業│2 │ │月10│ │ │
│ │有限│ │銀行│ │ │日 │ │ │
│ │公司│ │鼓山│ │ │ │ │ │
│ │陸 │ │分行│ │ │ │ │ │
│ │金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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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政杰│吉田│合作│346570│2,898,│108 │XS025770│ │
│2 │營造│企業│金庫│500068│310元 │年10│6 │ │
│ │股份│社 │商業│2 │ │月10│ │ │
│ │有限│ │銀行│ │ │日 │ │ │
│ │公司│ │鼓山│ │ │ │ │ │
│ │陸 │ │分行│ │ │ │ │ │
│ │金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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