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勞訴,164,2021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原 告 蔡昕穎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迪傑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指定民國110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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