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1號
聲請人即債 汪惠平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吳龍建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於民國110年7月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原債務名下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屏東縣○○市街○段0○段000地號業經選任管理人拍賣後拍定,案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