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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7號
聲請人即債 吳若語(原名:吳芳華)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歐國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裁定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原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單滿期金,本院已就債務人以被保險人身分同意變更為非受益人之行為,行使撤銷權,並函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壽險處檢送滿期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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