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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建字第67號
原 告 黃明川
被 告 日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新榮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以被告積欠台東積點工程92年度第8 次請款餘額新臺幣(下同)182,093 元、尾款餘額273,000 元、93年度施工款1,059,345 元、工程管理費948,500 元、稅金553,333 元未為給付,乃起訴請求被告給付3,016,271 元。
然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仁武區,且兩造並未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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