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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張調
代 理 人 張碧桃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紅十字會育幼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紅十字會育幼中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紅十字會育幼中心之捐助章程第六、九、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六、九、十四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紅十字會育幼中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50年9 月13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8 年7 月1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110 年9 月30日召開第20屆第9 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法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長,有108 年7 月23日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應係利害關係人,得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
又聲請人主張系爭財團法人董事會已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6 、9 、14條,業據其提出110 年9月30日第20屆第9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議簽到名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0 年10月28日同意核備函文、110 年11月15日同意備查函文等為證,堪信為真,核其決議方法亦符捐助章程之規定。
本院審酌聲請變更之第6條,係將董事之任期從3 年修改為4 年,第9條係將「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修改為「每半年至少開會1 次」,第14條則將系爭財團法人在各設置地點所設院長之任期從3 年修改為4 年,符合民法第62條組織不完全或管理方法不具備所為之變更,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亦無牴觸,復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因認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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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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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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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法人董事任期四年,│本法人董事任期三年,│修改任期為四年│
│ │連聘得連任之,惟留任│連聘得連任之,惟留任│。 │
│ │董事名額不得超過三分│董事名額不得超過三分│ │
│ │之二:下屆董事由當屆│之二:下屆董事由當屆│ │
│ │董事推薦熱心公益之社│董事推薦熱心公益之社│ │
│ │會賢達,提經當屆董事│會賢達,提經當屆董事│ │
│ │會議通過後聘任之;董│會議通過後聘任之;董│ │
│ │事於任期內因故缺席時│事於任期內因故缺席時│ │
│ │,亦由董事會遴選,惟│,亦由董事會遴選,惟│ │
│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 │
│ │之任期為限。 │之任期為限。 │ │
├────┼──────────┼──────────┼───────┤
│第九條 │本法人董事會每半年至│本法人董事會每四個月│修改為每半年至│
│ │少召開一次,如董事長│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少召開一次。 │
│ │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 │
│ │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 │
│ │召開會議。 │開臨時會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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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本法人依設置地點獨立│本法人依設置地點獨立│修改任期為四年│
│ │營運,各設院長一人,│營運,各設院長一人,│。 │
│ │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 │
│ │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 │
│ │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任│ │
│ │期四年,得連聘連任;│期三年,得連聘連任;│ │
│ │院長如有違法或疏失,│院長如有違法或疏失,│ │
│ │致損害本法人名譽,經│致損害本法人名譽,經│ │
│ │董事會決議後予以解聘│董事會決議後予以解聘│ │
│ │;其他人員之任免及管│;其他人員之任免及管│ │
│ │理辦法另訂之。 │理辦法另訂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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