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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洪菁鴻(原名:洪嘉宏、洪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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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洪菁鴻(原名:洪嘉宏、洪錦標)自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
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2號受理,於110年5月4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二)次查,聲請人於107年至109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57,072元、57,072元、54,072元(均為抵押利息所得,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8月16日函示上開各年度抵押利息所得業已更正為0元),農保自97年11月28日迄查詢時110年3月11日投保於高雄市小港區農會,投保薪資10,200元,另有南山人壽11張保單,其中6張(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解約金269,783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解約金297,220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解約金318,830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解約金292,846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解約金288,854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解約金315,089元)保單解約金共計1,782,622元,餘5張解約金0元。
又聲請人自陳從事雞蛋的轉售工作,自108年3月起每週三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通話之方式向聖恩畜牧場負責人郭政忠之配偶廖梨惠女士或母親王郁棻女士以每盒批發價60元購買雞蛋30盒,買10盒送1盒,平均支出雞蛋貨款1,800元,訂購完成後至其鼓山區美術東五路家中取雞蛋,再將雞蛋送往由通訊軟體訂購之各顧客家中,每盒售價100元,每週收取3,300元,可賺1,500元,每月淨收入約6,000元;
又聲請人於110年11月17日調查筆錄陳明每月除賣雞蛋收入外,其他靠太太或是小孩資助,長子洪慈璠、三子洪菘甫每月各給付聲請人10,000元,配偶鄭雅方每月給付聲請人5,000元;
前於110年6月4日領取行政院紓困補助10,000元,未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或給付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2號卷(下稱調卷)第4至背面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5頁)、身分證(調卷第19頁)、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卷(下稱卷)第36至37頁)、農民健康保險證明單(卷第57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年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卷第12至14頁、卷第33至34頁)、存摺(卷第38-1至背面頁、第56至背面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函(卷第78頁)、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函(卷第20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卷第80頁)、聖恩畜牧場傳真函(卷第81至83頁)、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58至背面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7、7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7至8頁)、信用報告(調卷第10至11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料查詢表(卷第14至16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卷第18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19頁)、切結書(卷第32、38頁)、鄭雅方資助證明書(卷第35頁)、家族系統表(卷第54頁)、榮譽國民證(卷第55頁)、全國市地重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調卷第18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卷第130至133、155頁)、申請書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卷第150至151頁)、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函附土地及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及異動索引及登記申請案(卷第104至129頁)、廖梨惠證明書(卷第163頁)、聲請人110年7月7日陳報(二)狀(卷第21至23頁)、聲請人110年9月5日陳報(六)狀(卷第185至190頁)、聖恩畜牧場基本資料(卷第187頁)、切結書(卷第190頁)、美術東五路83號建物登記謄本(卷第191至193頁)、聖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卷第194頁)、台灣雞蛋溯源平台(卷第195頁)、調查筆錄(卷第202至203頁)、聲請人陳報(七)狀(卷第208至212頁)、台灣雞蛋溯源平台截圖畫面(卷第210頁)、Google查詢結果截圖(卷第211頁)、110年11月26日自述表(卷第212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保單明細表(卷第152至153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86頁)、聲請人111年1月21日陳報(八)狀(卷第231-231頁,聲請人提出敘述表陳明111年1月5日至蛋商郭王郁棻家中欲進貨雞蛋遭拒,致聲請人頓失販賣雞蛋之收入來源;
另陳報聲請人之長子因收入銳減,致無法供養聲請人每月10,000元之生活費,惟均未舉證以實其說,附此敘明)在卷可參。
故本院審酌上情,認為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以其自陳自108年3月至110年2月每月轉售雞蛋收入6,000元,加計子女配偶資助25,000元,合計31,000元為基準。
(三)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固主張每月支出16,009元乙情。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其1.2倍為17,303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訂定,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
聲請人自陳居住於配偶鄭雅方名下鼓山區美術東七街房屋,不用負擔房屋使用費等語(調卷第29至30頁調查筆錄、卷第22頁聲請人110年7月7日陳報(二)狀),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聲請人居住費用在內,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避免重複計列費用,則扣除居住費用後,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為13,088元【計算式:17,303-(17,303×24.36%)=13,088】,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四)綜上所述,以聲請人現每月收入31,000元為其償債能力基準,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13,088元後,餘17,912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0,168,807元(參調卷第25至26頁,包含:凱基銀行),扣除保險解約金1,782,622元,以聲請人每月所餘按月攤還結果,需約85.5年【計算式:(20,168,807-1,782,622)÷17,912÷12≒85.54】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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