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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何宗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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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何宗儒自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
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7月6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18號受理,於110年8月30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並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收入部分
查聲請人主張:其自103年3月13日起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刑期有期徒刑30年,平均每月僅有138元以下之勞作金收入,親友家人支援生活費每月約3,418元,可處分所得每月約3,556元等語;
而依聲請人所提保管金分戶卡所載(參附件所示),自108年7月至110年9月止,聲請人收入金額、次數為8,000元3次、5,000元1次、3,000元6次、2,000元12次、1,000元5次合計76,000元,郵寄匯票7,000元1次、3,000元3次合計16,000元;
另受領勞作金轉保管金7元、15元、18元、21元、26元、28元、33元、36元、38元、40元、42元、43元、46元、50元、52元、54元、54元、55元、100元、116元、118元、129元、143元、900元、2,000元、6,000元合計10,164元,獎勵金65元,合計102,229元,換算平均每月收入為3,786元(計算式:102,229÷27≒3,786,元以下四捨五入);
另聲請人之勞作金部分,自108年7月31日起至110年9月14日止,金額合計5,667元,換算平均每月金額為210元(計算式:5,667÷27≒210);
基上,依目前調查所得證據,以上開保管金、勞作金、獎勵金之收入做為計算基準,認聲請人每月收入3,996元(計算式:(102,229÷27)+(5,667÷27)=3,996)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聲請人支出部分
查聲請人在監執行,依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4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號函示,受刑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必需金額為3,000元,本件爰以3,000元作為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計算基準,逾此範圍之金額,不予採認(爰引證據參附件所示)。
㈣綜上,聲請人在監執行,雖有親友家人資助,每月收入僅為3,996元,扣除其每月必要支出費用3,000元,餘額為996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597,621(調卷第57至64、65至76、77、78至83、84至85、84至86頁,包含:匯豐(台灣)銀行、凱基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33.7年(計算式:1,597,621÷996÷12≒133.67)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附件:本裁定爰引之證據
108年7月1日起至110年9月14日止之法務部○○○○○○○勞作金分戶卡(見卷第22至背面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及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18號卷(下稱調卷)第11至1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7至背面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8至背面頁)、戶籍謄本(卷第1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2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40至4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9至10頁)、信用報告(調卷第15至16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6至18頁)、法務部○○○○○○○函暨保管金分戶卡及勞作金分戶卡(調卷第18至43頁、卷第22至32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21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卷第53至背面頁)、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卷第47至48頁)、身心障礙證明(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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