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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陳冠甫
相 對 人 謝瀚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就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0 年度全字第109 號裁定准許,然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有明文。
然查,相對人前就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4日以110 年度全字第109 號裁定准許前,業於同年7 月13日就該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向本院起訴,現由本院以110 年度審訴字第732 號受理中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則聲請人主張該案尚未繫屬云云,於法顯有誤會,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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