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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施茱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吉盛、張秀珠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
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姓名欄「李莉珍」之記載應更正為「李莉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0 年11月30日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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