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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捷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筑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丞信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5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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