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黃荷婷
原告與被告許英哲即萊佳形象美學診所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9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