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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陳印泰
原 告 林晏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原告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 │【計算式:美金30,000元×27.81 │ │
│ │(訴訟繫屬日民國110年9月23日臺灣│ │
│ │銀行即期賣出匯率)】 │ │
├────┼────────────────┼─────┤
│陳印泰 │834,300元 │9,140元 │
├────┼────────────────┼─────┤
│林晏靖 │834,300元 │9,1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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