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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彭双鼎
林財春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請求確認兩造間債權債務不存在,而被告之公司設址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而契約債務履行地即系爭工程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起訴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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