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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林峻豪
被 告 黃美盞
林筑音
林雯音
林辰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繼承權被侵害,請求被告戊○○、乙○○、丙○○、甲○○(下稱被告戊○○等4人)應將被繼承人丁○○(民國95年5月28日歿,生前住高雄市前鎮區)所遺留之遺產全部返還原告,核屬繼承回復等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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