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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曾薈稦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廖懿涵律師
被 告 白圻裕
白黃美惠
被 告 白淑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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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 號│面 積│ 公告現值 │權利│ 價 額 │
│ │屏東縣│(㎡)│(元/ ㎡)│範圍│(新台幣:元,│
│ │里港鄉│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張廍│ │ │ │);【計算式:│
│ │段 │ │ │ │面積×公告現值│
│ │ │ │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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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1-24 │2,424 │2,000 │1/2 │2,4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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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1-25 │531 │2,000 │全部│1,06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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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3-132│802 │2,000 │全部│1,6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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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83-133│703 │2,000 │全部│1,40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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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7-10 │968 │2,000 │全部│1,9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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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87-11 │948 │2,000 │全部│1,896,000 │
├──┼───┼───┼─────┼──┼───────┤
│ 7 │87-12 │1,048 │2,000 │全部│2,096,000 │
├──┼───┼───┼─────┼──┼───────┤
│ 8 │87-14 │1,200 │2,000 │全部│2,400,000 │
├──┼───┼───┼─────┼──┼───────┤
│ 9 │87-15 │1,300 │2,000 │全部│2,6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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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87-16 │1,250 │2,000 │全部│2,500,000 │
├──┼───┼───┼─────┼──┼───────┤
│ 11 │87-17 │1,280 │2,000 │全部│2,560,000 │
├──┼───┼───┼─────┼──┼───────┤
│ 12 │87-19 │1,040 │2,000 │全部│2,080,000 │
├──┼───┼───┼─────┼──┼───────┤
│ 13 │87-20 │2,727 │2,000 │全部│5,454,000 │
├──┼───┼───┼─────┼──┼───────┤
│ 14 │87-23 │262 │2,000 │全部│ 524,000 │
├──┼───┼───┼─────┼──┼───────┤
│ 15 │87-24 │373 │2,000 │全部│ 746,000 │
├──┼───┼───┼─────┼──┼───────┤
│ 16 │87-25 │1,218 │2,000 │全部│2,436,000 │
├──┼───┼───┼─────┼──┼───────┤
│ 17 │87-26 │1,548 │2,000 │全部│3,096,000 │
├──┼───┼───┼─────┼──┼───────┤
│ 18 │87-81 │1,301 │2,000 │全部│2,602,000 │
├──┼───┼───┼─────┼──┼───────┤
│ 19 │87-82 │1,268 │2,000 │全部│2,536,000 │
├──┼───┼───┼─────┼──┼───────┤
│ 20 │87-83 │1,697 │2,000 │全部│3,394,000 │
├──┼───┼───┼─────┼──┼───────┤
│ 21 │87-84 │946 │2,000 │全部│1,8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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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88 │2,763 │2,000 │全部│5,526,000 │
├──┼───┼───┼─────┼──┼───────┤
│ 23 │274-1 │586 │2,000 │全部│1,172,000 │
├──┼───┼───┼─────┼──┼───────┤
│ 24 │278-1 │863 │2,000 │全部│1,726,000 │
├──┼───┼───┼─────┼──┼───────┤
│ 25 │279 │509 │2,000 │全部│1,0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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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56,686,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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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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