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補,877,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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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梁液樹
顏清榮
劉麗琴

呂麗照
王熙熙
何美智
原告與被告張天垣、陳鳳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梁液樹  │1,101,000元 │11,989元    │11,989元    │
├──┼────┼──────┼──────┼──────┤
│  2│顏清榮  │1,570,200元 │16,642元    │16,642元    │
├──┼────┼──────┼──────┼──────┤
│  3│劉麗琴  │869,200元   │9,470元     │9,470元     │
├──┼────┼──────┼──────┼──────┤
│  4│呂麗照  │938,400元   │10,240元    │10,240元    │
├──┼────┼──────┼──────┼──────┤
│  5│王熙熙  │431,800元   │4,740元     │4,740元     │
├──┼────┼──────┼──────┼──────┤
│  6│何美智  │863,600元   │9,470元     │9,4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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